中央两办发文推动高技能人才培养:鼓励各类企业举办职教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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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公布。其中提出任务目标是,到“十四五”时期末,技能人才占就业人员的比例达到30%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的比例达到1/3。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副会长陈李翔告诉新京报记者,此次印发的《意见》是在总结“十八大”以来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践的基础上,从国家层面上做了体系性、纲领性的强化,标志着我国对于技术工人的培养、使用、奖励等,基本制度框架和政策框架已形成。

  技能人才匮乏,国家重视高技能人才培养

  “面对技术变革和产业转型的新形势,当前我们国家技能人才总体上比较短缺。供给规模上讲短缺,人才结构上看也短缺,因此国家对于高技能人才培养确实越来越重视。”陈李翔解释称。

  《意见》中指出,加强高级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对巩固和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和科技创新能力,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意见》,目标是到“十四五”时期末,高技能人才制度政策更加健全、培养体系更加完善、岗位使用更加合理、评价机制更加科学、激励保障更加有力,尊重技能尊重劳动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技能人才规模不断壮大、素质稳步提升、结构持续优化、收入稳定增加,技能人才占就业人员的比例达到30%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的比例达到1/3,东部省份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的比例达到35%。力争到2035年,技能人才规模持续壮大、素质大幅提高,高技能人才数量、结构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要求相适应。

  记者注意到,该文件与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职教法存在一定关联。新职教法第十条提到,“国家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而《意见》针对技能人才培养提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系统化的要求。

  强调企业主体,鼓励各类企业举办职教培训

  “高技能人才离开企业是很难真正培养出来的。”陈李翔指出,健全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核心其实就是企业主体。此次印发的《意见》在人才培养方式上进一步强调了“企业主体”。

  实际上,新职教法中对人才培养的“企业主体”也有提及。“但是新职教法对此并未展开。而在《意见》中,对于‘企业主体’要如何实施,给出了非常明确的具体措施。”

  例如,《意见》明确, 鼓励各类企业结合实际把高技能人才培养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托企业培训中心、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网络学习平台等,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

  同时《意见》规定,国有企业要结合实际将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鼓励各类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

  此外,《意见》还再次强调了技能人才的评价制度,提出“建立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和多元化评价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确定技能人才评价职业(工种)范围,自主设置岗位等级,自主开发制定岗位规范,自主运用评价方式开展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等。

  陈李翔告诉记者,相对于以前的文件,《意见》将技能人才的使用、表彰、激励制度等进一步强化。“此次文件,中央首次确认了等级制度和多元评价。原来只是在人社部的文件中明确,而这次上升到了国家层面。”

  新京报记者 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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