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实习待遇不公?丁光宏代表:应有安全保障且同工同酬
【无忧购】
同一起因工作发生的伤害事故,在职职工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但实习学生、学徒难以得到同等赔偿,怎么破解?
2022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民盟中央常委、民盟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复旦大学教授丁光宏建议,在修订《职业教育法》的过程中,应将在校生参加实习等社会活动的安全保障、职业伤害保险机制,作为法律的一部分予以考虑。
丁光宏表示,接受职业教育人员参加相关生产实践,是实现职业能力养成这个最核心目标的必经环节。近20年来,是我国劳动力人口增长的升顶阶段,相关的职业学校教育和在校生参加社会实践的活动大幅度增加。
实践当中,因工作发生伤害事故后,在职职工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除了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之外,还可在失业时获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而“在校生”参加生产、提供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却一直被当作普通民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以企业、校方和“在校生”的三方争议,交由普通民法调整和理赔。其合法权益保障不完整、不充分。
丁光宏称,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检索,近三年来关于在校生生产实践过程中伤害事故处理争议的案例,只有极少数的在校生得到了等同于在职员工工伤事故的赔偿。
目前,《职业教育法》正在修订当中,本次立法草案中多次出现建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方式进行培养”等等机制内容,可见未来还会有更多“在校生”进入企业当中。
对此,丁光宏提交关于修订《职业教育法》的议案,提出在立法中考虑在校生参加实习等社会活动的安全保障。
丁光宏建议,首先,明确国家建立职业学校教育在校生参加生产实践期间的职业安全保障机制,或者职业伤害保险机制。鼓励相关职业学校、接纳受职业教育人员从事生产实践和技能训练活动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化解风险。
其次,明确校企双方责任义务,完善相关教育体系。明确企业对所招收进行社会实践的“在校生”(包括实习、见习、当学徒等等),负有更严格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义务,而且应当是“校企同责”,相关职业教育学校也必须承担“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义务。
第三,建立实习“负面清单”,杜绝“打工受骗”现象重演。对在校生所从事的企业生产活动,建立“负面清单”,明确不得从事的生产活动。明确相关企业对招收进行社会实践的在校生,必须执行“同工同酬”制度,从制度上解决当前时有发生的“大学生假期打工受骗”的社会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