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培训机构预收费办法出台 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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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记者 苏季)记者11月16日从海南省教育厅获悉,海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培训机构预收学员培训费的,须采用银行托管模式开展资金监管,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学费须采用银行托管模式开展资金监管

  《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适龄儿童)设立或招生,开展非学历文化教育的培训机构(包括线上和线下,学科类和非学科类)。

  《办法》明确,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开设专户的户名、开户银行、投诉电话等信息。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培训机构预收学员培训费的,须采用银行托管模式开展资金监管,并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将必要的交易信息提供至托管银行。托管资金拨付须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

  培训机构授课完成并经学员确认同意,托管银行应于5日内完成资金拨付;培训机构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超过15日未确认的,托管银行视为确认同意,履行资金拨付。实行银行托管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应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进行监管。

  预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

  《办法》要求,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所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严格执行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预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

  另外,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培训机构不得诱导中小学生家长使用分期贷款缴纳校外培训费用。

  学员在课程开课前提出退费的,机构原则上在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

  记者 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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